锚定“十五五”新坐标 开启版权工作新征程(八)版权法治建设 迈向体系化赋能
编者按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国家版权局日前印发《版权工作“十五五”规划》,明确未来5年版权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推进版权强国建设、推动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擘画了新蓝图。
2026年10月15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推出《版权工作“十五五”规划》专刊,邀请版权管理部门、行业机构及学界、法律界专家,结合工作实践,深入研读《规划》的重点部署,探讨新时代版权工作的新思路、新路径,为推动“十五五”时期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凝聚智慧、提供借鉴。



版权法治建设 迈向体系化赋能
作者:胡占全
2026年8月,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五五”规划》。作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相关版权部署的重要举措,《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未来5年版权工作的重点任务与实施路径。
通读《规划》,笔者深刻感受到,版权工作正在向覆盖立法、执法、登记、交易、金融、出海、人才等领域的完整基础设施进一步推进。未来5年,律师的角色也随之改变:从传统的侵权诉讼代理,逐步拓展至制度建设、版权交易和风险管理等领域。
版权合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规划》提出,到2030年全国作品登记量从2025年的749万件增至950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从318万件增至400万件;版权质权融资登记金额从84亿元增至120亿元;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7.46%提高到7.53%,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4.72%提高到4.79%。
登记量持续攀升意味着版权确权服务需求仍在增长,作品自愿登记、软件登记的代理业务仍有发展空间,同时要向“登记质量”升级。《规划》配套质权登记线上办理、登记公示信息平台、版权保险和证券化,让版权从“闲置资产”,变成可质押、可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同时,版权资产在内容型、技术型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版权合规不再是法务的“边角料”,而是交易尽调的常规科目。
《规划》列明了版权法规规章修订工程:推动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配套行政法规,修订《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并明确提出“研究起草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规则”。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修订牵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组织的费率、许可模式和监管框架,直接影响音乐、文字内容的使用方成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修订关乎平台注意义务、“避风港规则”的边界;而“研究起草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规则”被写进部门规章修订工程,表明人工智能版权规则将进一步推进,未来有望通过不同层级的规范予以完善。《规划》提出“推动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并未给人工智能训练留下明确豁免空间,司法实践中已有权利人起诉模型训练侵权的案件。如果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落地,将影响人工智能公司合规部门未来5年的工作清单,也决定了内容权利人的授权谈判筹码。
探索法律实务应对路径
除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与侵权责任认定同样值得关注。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对著作权法律实践的冲击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
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AI文生图案中认定,用户对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作出足够智力投入的,生成图片可构成美术作品。笔者认为,不宜简单以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能否登记作出笼统判断,而应结合创作过程的留痕情况进行个案分析:草稿、修改记录、参数日志等过程性证据直接决定权属主张能否成立。
第二,权利归属的规则真空与合同填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仍存在争议,合同约定成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方式。应明确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边界、生成成果的权属归属、素材来源保证条款、侵权担保与赔偿风险转移以及因训练数据合规问题被第三方索赔时的责任分配。
第三,输出端侵权与平台过滤义务。模型生成内容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责任如何分配?《规划》提出“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版权秩序,积极推动解决人工智能相关版权合规问题”,同时要求“加强重点网站平台版权监管,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完善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及侵权防控机制建设”。两条合读,平台端的注意义务已经从“事后通知删除”转向“事前过滤+事后处置”的双层架构——重点作品预警名单、输出内容相似度筛查、用户协议中的权利担保条款等,正在成为平台版权风险防控的重要探索方向。
第四,恶意维权与批量诉讼的治理。《规划》提出“依法惩治版权领域恶意维权、虚假维权等不法行为”,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参与“批量维权诉讼治理”。
第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介入训练数据许可。《规划》提出发挥集体管理组织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语料库作品许可”方面的作用。如果音著协、文著协等能够成为训练数据的集中许可通道,将极大降低人工智能企业与海量权利人逐一谈判的交易成本。但这一机制的落地仍面临现实问题:训练数据许可费率如何确定,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能否纳入集中许可范围,延伸集体管理是否具备充分法律依据,以及如何协调集中许可与权利人自主授权之间的关系,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则,在提高授权效率的同时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面对上述版权法律实践的新变化,律师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结合办案实践,笔者提出以下5项举措。
一是建立“版权+数据”双合规产品线。人工智能时代,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爬虫行为的边界、个人信息与版权的交叉(如人脸、声音数据同时涉及人格权和版权),需要一体化解决。
二是主动改造客户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合同条款库。包括委托创作合同、平台用户协议、素材采购合同、联名开发协议四类高频文本,逐一加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条款。
三是布局版权金融法律服务。《规划》确定的120亿元目标较84亿元增长逾4成,同时《规划》设立版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程,意味着版权资产的确权、评估、质押、处置全链条都需要法律支持。
四是服务企业“出海”的版权合规。中国内容企业和游戏厂商出海规模巨大,但海外维权常因权属文件不规范而受阻。应把版权确权、合同链整理、各国登记/存证要求前置到产品上线前,而不是等被侵权后再补证。
五是深度参与纠纷多元化解。《规划》强调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和调解组织建设。律师应当主动进入各级版权调解组织和专家库。
《规划》的出台,标志着版权工作全面进入“制度供给+产业服务+技术治理”并行的新阶段。
《规划》已经给出“地图”,路要自己去走。
(作者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